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儿媳妇要求分财产?法院支持吗?
离婚冷静期内
婆婆去世
儿媳该不该分遗产?
近日
一、媳妇该不该分房产
近日,北京卫视报道了一个离婚案例。
丈夫黄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
目前在离婚冷静期。
黄先生的母亲在此期间去世,并留有一套房产。
黄先生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
王女士得知后,要求分割黄先生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理由是当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先生不解:离婚冷静期中获得的财产需要分割吗?
二、法院:支持分割
目前,黄先生和王女士这事还没宣判,但几年前广西有个一模一样的案例。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分割。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抚育补偿款。
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三、中华遗嘱库专家解读
针对此案,小编对中华遗嘱库家办部资深律师杨虹霞进行了采访:
杨虹霞律师指出,黄先生从母亲那继承的房产,为什么会有王女士的份额?
关键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黄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解除时间,为二人冷静期结束后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当天。
协议离婚的流程是:男女双方携带相应的证件,先在民政局填写离婚申请书等材料,经过30天冷静期后在30天内再次携带相应的证件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从新闻报道来看,黄先生的母亲在二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发生了继承的事实。
黄先生的母亲未留下房产归黄先生一人继承的遗嘱,黄先生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四、“防儿媳女婿”条款
这两个案例警示我们:提前规划至关重要。
如果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儿子、女儿继承,那么今天的困境就可以避免。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效果。
市民在中华遗嘱库咨询订立遗嘱
根据中华遗嘱库的最新数据,全国60岁以上人群中,99.8%的老人在订立遗嘱时会选则“防儿媳女婿”条款。
74岁的马阿姨今年8月份刚刚在中华遗嘱库订立好了遗嘱。
在遗嘱里,她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了女儿,并且明确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我来中华遗嘱库立遗嘱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我这套房子能作为女儿的婚前财产,并且以后也只能她一个人来继承。”她说。
市民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后投递幸福留言
原来,马阿姨从新闻里得知,即使女儿是自己的独生子女,也有可能没办法完全继承自己的房子。
如果作为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女儿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房子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半。
“立完遗嘱的当天心里还有点难过,想着怎么自己就到了要写遗嘱的年纪了,但后来就觉得安心,以后我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有人来跟女儿抢房子了。”马阿姨说。
并且,中华遗嘱库的咨询老师还给马阿姨介绍到,在以后继承房产的过程中通过调用中华遗嘱库的这份遗嘱继承房产,流程将会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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